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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札记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4.贪污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依照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起诉的条件
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告诉它;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属于被诉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需提交的材料
自我投诉的原件和复印件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刑事自诉书。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其中原件1份,份数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交。尾部“检察官”的签名和印章不能复印。
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
证据清单注明名称、份数、是否为原件、证明对象等。证据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比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已经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害被认定为轻伤。
3.自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追诉决定书。
4.被诉法院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自诉人和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交投诉书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提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经工商或者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相关登记设立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企业证明复印件
1.自诉人是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提交起诉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境外寄送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材料,或者向我国境外形成的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我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
3.当事人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寄送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还应提供送达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官方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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