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总队地址(安徽消防办事大厅),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安徽省消防总队地址(安徽消防办事大厅)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为深入推进“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根据消防救援局《“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急消〔2019〕95号要求,省消委会办公室制定了11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单位要按照整治标准自主评估风险、检查安全、整改隐患。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宾馆、饭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和每层标明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通道以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其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消防机构检查。

  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符合下列要求: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畅通;

   3.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装修和装饰材料符合要求;

   6、厨房、厨房烟道定期清理;

   7.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其内部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值班人员的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六条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旅馆应当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项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能认证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九条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经理应当熟悉下列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3.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旅馆应当在大堂、餐厅等处悬挂或者张贴防火宣传标语。并利用展板、专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客户须知和服务指南中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入消防字幕或画面。

  【养老院消防安全调查与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活动

   3.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装修不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6、厨房、厨房烟道定期清理;

   7.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其内部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夜间防火检查至少两次。利用本单位的视频监控设备协助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是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院应当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悬挂各种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值班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消防专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岗位火灾隐患,掌握防火措施,对岗位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下列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3.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业务专门培训;员工上岗和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每半年至少对在岗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调查与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部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

  第4条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内使用明火时,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特别注意确保人员离开火源。

  第五条配电装置、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消防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设备

  第六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住宅文物和其他用作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和堆放柴火等可燃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其他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道,不得堆放木柴、木材等可燃物,并应明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标志。

  第七条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时。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主办单位应当进行防火检查,增加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设备,同时提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规定,活动和消防措施要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才能举办活动。

  第八条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地点和频次。同时,应建立火灾隐患判断和整改制度。如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如果不能立即纠正,应逐级上报。文物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加强夜间检查。

  第九条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各班次人员及其对初起火灾的报警、疏散和扑救职责,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关键时期,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预案。

  第十条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应当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并及时报警、扑灭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根据实际情况,向公众进行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展示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

  第三条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提示其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的位置、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与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等临时房屋和设施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不得使用易燃彩色钢板;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临时消防水源符合要求。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储水池。

  蓝色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结合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其内设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责任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八条对临时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其完好和可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建立用火、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用气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幼儿园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两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其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符合下列要求: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装修不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6、厨房、厨房烟道定期清理;

   7.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其内部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应当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并利用本单位的视频监控设备协助防火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儿童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孩子一些消防安全的实用知识,认识一些火灾的标志,教育孩子不要玩火和电器设备。

  第六条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幼儿园应当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完好可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悬挂各种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值班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消防专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掌握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下列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3.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应当在场所和各楼层的显著位置标明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的位置以及消防设备的位置和用途。

  第三条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开业前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的使用应当与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用途。

  第四条同一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符合下列要求: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符合要求;

   3.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室内外装修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和广告牌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及其内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和消防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地点和频次,定期组织重点部位的夜间消防检查。

  第七条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不应有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八条应当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完好可用。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业务专门培训;员工上岗和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每半年至少对在岗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群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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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供人居住的房间应当设置外窗,外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者阳台不得设置金属围栏。如有必要,它们应该很容易从内部打开。

  第六条出租房屋应按每自然间不少于一个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为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容易取用的地方。

  第七条群租房所属建筑原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延伸至群租房的每个自然房间。未安装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各自然间安装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音或声光报警功能),在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场所和各自然间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八条电气线路应配备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以及铜线、铁丝等。不得代替保险丝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非法连接的电线、不合格或损坏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和其他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置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用电设备不得靠近易燃物。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是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和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生火灾时,管理者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灭火。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转租或者改变房屋功能和结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所在建筑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消防机构检查。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符合下列要求: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临时电线;

   2.营业期间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置符合要求并畅通无阻;

   3.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不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装修不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7.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消防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消防检查。营业结束时,应检查营业场所,清除遗留火种;人员的夜间消防巡逻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项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能认证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八条营业期间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焊接等施工和维修作业;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明火点燃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或者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条应当在场所和各楼层的显著位置标明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出口位置和逃生路线,以及消防设备的位置和用途。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仓库、宿舍等场所,其通道或楼层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图。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的位置、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都在通道和楼层上显著标明。

  第三条其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四条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和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符合要求;

   2.违规用火用电,超负荷用电,擅自接临时电线;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5.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

   6.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技术指标正常;

   8.电气线路和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无违章使用等。

   9.不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10、装修材料符合要求;

   11.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防火检查应当每日进行,生产车间、仓库可以结合工艺检查进行防火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其内部部门和车间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六条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完好可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项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技能认证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一体化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进行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五练十岗”责任制,让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上岗负责,链条紧凑”,努力提升单位“四能”和员工“一知三能”。

  第二条“消防安全告示牌”应当设置在“一卡通”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在显著位置标明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的位置、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其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必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后,方可营业。

  第四条“一体化”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

   1.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符合要求;

   2、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临时电线,总电源应装有电气保护装置,严禁使用铜线、铁丝等。而不是保险丝;电器用完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切断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加热电器;无人值守期间严禁给电瓶车等充电设施充电。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消防设施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5.门窗未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沿街安装防盗卷帘门时,应能从内部手动快速开启,并鼓励设置单独的疏散门;

   6.严禁非法滞留;

   7、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要求;

   8、厨房、厨房烟道定期清理;

   9.场所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一体”场所应当在每天工作前后进行消防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六条“一体机”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体”场所应当维护合格的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完好可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与悬吊业签订维修合同,实行24小时双班制。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能认证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九条“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并了解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职责;

   2.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3.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一体”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或者调换岗位;每半年至少对在岗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对自查自纠,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r

   3.室内外消火栓齐全好用,消防器材配备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不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要求;

   7.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单位内部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每日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时间内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检查营业场所;值班人员夜间防火检查不少于两次。

  五是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市场应当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企业签订维护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确保完好可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悬挂各种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值班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消防专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设备。

  第八条商场橱窗外不得设置广告牌、电子屏幕等可能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九条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经理应当熟悉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3.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商场应当悬挂或者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商品广告中植入消防知识,利用展板、专栏、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结合自身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在营业厅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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