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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咨询:他以前是农村户口。后来他在城里定居了,就把户口迁走了。他问现在是否有任何土地使用。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很多网友可能也有同样的疑问。而注意这个问题的,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个是故土难忘,落叶归根的群体。这些人有的早年因参军、考研、顶替、从农村转为非农村而离开农村老家,户口迁出。在城市打拼了一辈子,他们希望回到家乡安享晚年。
一个是中小成功的农民工。他们早年已通过打工成功进城定居,并因孩子在城里上学而将户口迁出农村。
一类是这几年因为各种原因进城的群体。这些人不同于以上两类人。他们是近几年利用城市化政策进入城市的。他们有的还在农村老家登记,有的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搬出去了。
他们之所以最近这么关注农村政策,一方面是因为那些早年进城的人,在改革开放的时代是出类拔萃的。他们搭上了改革开放的快车,通过自己的努力定居城市就业,现在已经退休或接近退休。他们希望在晚年回到农村老家。但是因为户口早就迁出去了,有的在老家有老房子,有的什么都没有了,所以有的认为可以回老家建房,承包土地等。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是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城市的就业人员。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扶贫战略,持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成为发展振兴的新热点,农村发展的机遇越来越多。他们希望有机会参与其中,分享乡村振兴的红利,等等。他们中的一些人希望有机会回到农村发展。
然而,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与农村户口紧密相连。没有村集体的户口,就失去了土地使用的基础。比如农村的承包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所以如果家乡没人了,承包地就由村集体收回;如果户口不在农村,即使有旧房,宅基地使用权也由永久变为临时(宅基地上的房子限于倒塌或拆迁),等等。
当然,上面说的政策和法律是普遍约束。近年来,为了鼓励和促进城市化,国家在农民进城问题上采取了更加鼓励和周密的政策安排。目前,对于户籍不在农村的人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已经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制度安排。
具体政策法律是这样变化的。
1.《土地承包法》第26条于2003年颁布实施。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根据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归发包方。承包方逾期不还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02.国务院2014年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现阶段不允许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的条件”。
03.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维护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一,如果你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2003年)将户口迁出农村的,那么你就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包括耕地的承包权和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如果老房子是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子的产权属于你,宅基地可以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登记在你的名下使用,但属于临时使用权,不允许你重建。一旦房屋被拆除或失去居住功能,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第二,如果你是2003年(含)以后,2014年以前因为入学、参军、就业等原因迁出农村的。其中,如果你迁入一个有区的城市,你将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迁入县城等小城镇的人,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第三,2014年以后户口迁出的,只要没有办理自愿有偿退出手续,仍然享有与原村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已自愿并有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对于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如果户口已经迁入城市或者已经办理了清退手续,家乡有房屋继承(或者自有旧房)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当于第一种情况,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以上政策,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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