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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给予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给予公民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或者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的数额、时间和地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下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或者对询问和检查进行记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将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复杂或者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
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三)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提出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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