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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丰城电厂“11月24日”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28名被告人和1名被告单位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法院认定,此次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未经论证评估,违规大幅缩短合同工期,提出方案,与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奈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奈德公司)、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共同启动“项目方案”。《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由河北亿能公司项目部编制,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奈德公司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拆模管控措施。验块和拆模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队自行决定拆除模板。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导致筒壁及模板体系上的混凝土不断坍塌坠落。坠落物撞击连接在筒壁内侧的平桥上的电缆,导致平桥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国电丰城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立建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混凝土配合比,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最终导致江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江西宏远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作人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远实业公司)仍存在国有公司、企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问题。

   “11.24”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大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永超犯国有公司、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丰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吴,河北魏县丰信劳动服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 上海斯奈德公司丰城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丰电三期工程处土建工程师廖会寿等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量监督站监督科科长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冯伟,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丰鼎利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宇星,生产经理朱海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丰电公司二期计划运行部原经理杨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江西宏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晓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根据审判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的个别罪名外,其他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经查证属实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部分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到法庭现场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每起案件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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