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苏南通女子张向记者反映,因怀孕需要休产假时,被公司以自愿离职为由辞退。张被辞退后,才知道当初自己签的两份文件就是这么个目的。据张说,她在公司的要求下签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张某2015年8月出来打工,从江苏省南通市石岗镇新茂村来到北京。当时受雇于北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随后被分配到北京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在武汉工作,分配期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张告诉记者,她入职时,劳务公司让她签了《辞职信》、《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两份文件,并声称不签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也不能按时发工资。“当时,我觉得很奇怪。刚来上班的时候让我们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填的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张不安地问公司的负责人。要知道公司每个新员工入职都会签这两份文件,这很正常。别担心。听到回复后,张还询问了这家公司的老员工,得知他们也签了字。因为想尽快入职,张没多想就签了。

  没想到入职没多久,张某就因为意外怀孕了,并于2016年9月1日生下一子。结果被公司告知后,张某拿出当初张某签字的两份文件辞退了她,聘用张某的劳务公司单方面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这时候我才明白,公司和我们签那两份文件的用意是为了不让女员工怀孕!”很恼火,张某才知道,当初入职时签那两份文件的原因是劳务公司单方面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导致张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本案中,张于今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与医药公司的聘用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的生育津贴。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认为,张已于2015年10月写好辞职信,但辞职时间为2016年10月,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要求劳务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张某恢复雇佣关系。对于张要求劳动服务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一事,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认为应通过行政处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