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民法典》的公开发布,c位也出现了居住权,这个已经被正式合法化的权利成为了热门话题。那么如果要在实践中行使居住权,应该如何依法保障其实施呢?法律中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重点?在本文中,律师将整理出居住权需要注意的细节,分享给大家.

  【居住权的三种适用】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起源上看,居住权起源于罗马的婚姻家庭关系,与财产继承制度密切相关。它原本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在我国,虽然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隐约可以看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形式帮助有需要的人,可以是住房权利,也可以是该住房的所有权。”

  据此,离婚后,为无处居住的配偶设定居住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也被类推适用于养老等情形。

  标题103010第14章,居住权,由六个条款组成。从制度上看,居住权编在物权名称中,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列,属于有限物权。

  《民法典》没有对居住权进行界定,但一般而言,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遗嘱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登记成立,对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入典后,居住权的适用场景更加清晰,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和态度更加积极:

   1.老年人的生活问题:

   (1)解决同居老人的需求,房子作为遗产留给子女,夕阳红的同居妻子仍然可以有房子住。

   (2)以房养老:房子卖了,抵押给金融机构,但你还可以住到生命尽头。

   2.婚姻财产问题:

   (1)婚前财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方可以享有居住权,减少婚姻破裂时财产分析的纠纷。(2)离婚纠纷,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离婚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帮助,不使其无家可归。

   3.遗产继承:如果你想让你的子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又想让你生前好好照顾自己的亲人和保姆继续生活,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兼顾两者。

  刚才我们介绍了很多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以发现居住权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一些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以“自由设立,有偿为例外”为原则,是基于友好、善意设立,帮助供养特定人的合法财产权。

  但是,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居住权的持有人可以不受限制或无条件地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

   1.仅凭一纸合同或默认习惯是不能成立的。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有效原则。居住权依据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产生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并未成立,他们无法享有,更谈不上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你已经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仅凭处方仍然不会获得居住权。

   2.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从源头上来说,居住权其实是一种役权,属于一种人身役权,是人身的。它保障了特定人在特定住所居住的权利,该特定住所是房屋所有人基于特定关系自愿设立的。如果可以转让或者继承,必然会改变或者与主人的初衷不符。

   3.它不能用于营利活动

  【设立居住权的三个注意】从房屋所有权人的角度,可以比较分析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异同。两者都是物权,意味着居住权也是与世界相对立的,而就这两种权力的占有和使用而言,居住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对立,优先于所有权。

  换句话说,如果A的居住权设置在B的房屋上,那么B的所有权地位几乎不能阻止A在此合法居住。

  举重若轻,但业主对居留权无能为力,其他债权人要考虑到居留权的力量.因此,在自己家里为他人设定居留权时要小心:

   1.要考虑必要性:是否有必要为对方设置居住权?成立后,对方会在此长期居住,不能轻易赶走;

   2.考虑期限长短:一般来说,居住权的人身性质决定了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权利人可以终身享有权利;

   3.谨慎成为拥有居住权的房屋新所有人:商品房买受人还必须在原有审查的基础上,对房屋居住权的成立进行审查。即使其他权利齐全,房子一旦有了居住权,也会面临买了不住的尴尬。

  最后,律师想补充的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有网友问我们能否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上设置居住权。我们认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新换发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证的村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然可以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关。

  作为一种新型物权,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立法上有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空间。2021年,当你遇到居住权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让新的权利带给我们新的快乐。

  来源: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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