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广东,一对夫妇离婚后对簿公堂。婚姻期间,男方借了别人300多万。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男方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为迟迟不还贷,男方和前妻被债主起诉,要求共同偿还300多万贷款及利息。

  前妻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她被指控承担了前夫所欠的300多万元。

   2018年至2019年7月,杨多次借钱给冯。至2019年7月,杨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确认冯某仍欠杨某借款共计308.5万元。同月,冯与妻子李登记离婚。

  借款合同签订后,冯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后冯某不还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冯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杨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杨与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冯前妻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杨未能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冯与其前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或基于其共同意思表示,故认定冯前妻对偿还涉案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不签,还需要承担共同生活经营的贷款。

  一审宣判后,借款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冯某前妻承担的责任,提出上诉。

  杨上诉称,冯的前妻在与冯结婚期间全职在家,冯是其生活收入来源。她应对冯的商品房投资行为知情,在享受冯的共同生产经营收益的同时,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贷款义务承担责任。

  冯的前妻辩称,冯是以个人名义借钱的。当时她并不知道借款的事,也没有做过共同债务声明,也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追认。虽然涉案钱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存续期间,但涉案钱款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和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冯在外面流通的大量资金,都是他个人使用,与自己无关。

  冯辩称,同意杨的诉求。他说,他和前妻从开始到离婚一直住在一起,家里的开销和收入都是他们负责。前妻没有工作,但支出大于正常人。2018年8月至离婚前,冯将近200万元转给李某,故认为李某应分担债务。

  经查二审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在此期间,冯直接转给李的金额与上述金额接近。在此期间,李某将10万余元转回给冯某,而李某则称50万元是冯某转给其朋友的投资收益。其他费用为家庭生活费用、子女学费及李本人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期间,冯前妻生活费、其已婚儿子生活费、学费等家庭支出是冯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数额较大;按照冯前妻的说法,她还需要代为转移其他朋友的投资收益,并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冯进行资金周转。法院审理查明,冯的前妻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冯的经营。故杨辩称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为冯某与冯某前妻的共同债务,冯某前妻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发生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目前,为了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严格。因此,债权人为了避免在以后的纠纷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在放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字,或者在放款后要求夫妻另一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贷款项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

  文、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华城编辑:林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