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0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夫妻关系因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这篇文章你的分析和回答请看律师365。

  离婚时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探视权又称会见交流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短期探视、接触、见面、交流、共同生活的权利。

   103010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探视权的特征。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属于亲权范畴,基于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现实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来自血缘关系和人伦。“礼尚往来”,父母关爱、探视自己孩子的心理需求已经从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国家权力的调整导致《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探视权。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同时明确了直接被抚养人的救助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时,直接监护权一经确定,探视权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中止或者剥夺。

  探视权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探视权设立的基础和初衷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前提的。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又必然不同于亲权。所以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像亲权一样随时随地的行使。在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条件下,探视权人应当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决,确定探视子女的适当时间和地点。同时,法律还规定,当探视权的行使有损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权的行使。

  探视权是访问者的一项简单权利。探视权是单向的,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才能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父母是探视权的主体,应当协助探视权人实现探视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他们只是探视权的客体,而不是探视权和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要求探视者探视。当然,如果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父母一方探视,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以色列父母一方要求另一方父母行使探视权,法律上是绝对允许的,但并没有强制规定保护他的权利。中国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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