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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际,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一般应执行以下程序:

   (1)民主评议。召开党支部会议,按照个人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结合平时情况,对表现不佳的党员进行初步认定。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

   (2)调查核实。党支部在基层党委(有批准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的指导下,对党员表现不合格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部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慎重考虑情况,提出拟处分党员初步名单和初步处分意见。基层党委可以派人参加。没有预备党员审批权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和检查。

   (3)组织对话。党支部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指出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通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部委员会初步处置意见,听取其意见。被处分的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者联系不上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4)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分党员初步名单、初步处分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上报。到基层党委进行初审。对拟免职或辞退的,由基层党委报请上一级党委进行初审,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

   (五)分支机构决议。经初步审查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分党员的调查、核实和初步审查情况,讨论处分意见并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前,应当告知被处分的党员到会,并有权在会上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作证和申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处分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被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如果他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取得联系,支部会议仍应作出对他的处置决定,但应在支部会议决议中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他。如果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要保留联系方式、结果、证明人,以备日后参考。上级党委要派人到会指导。

   (6)上报审批。将党支部的决议连同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批准。限期改正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项表决的原则审批,基层党委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对被免职或辞退的,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项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七)宣布决定。党支部收到审批意见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处分的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不合格党员决议

  本书以知识问答的形式,回答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表现形式、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处置措施、政策边界,以及如何保障被处置党员的权利等。本书不仅可以作为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广大党员自我教育和对照检查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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