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学校记者刘东
通讯员阚倩
威胁,监视,跟踪,再跟踪。从老雇主敖某公司离职后,陈女士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活一刻也停不下来。陈女士曾经是一名推销员。因与奥地利某公司的业务佣金发生纠纷,陈女士将从客户处收到的部分货款用于抵扣该公司应支付给自己的业务佣金。这就是麻烦开始的地方。广州天河区法院今天(5月16日)通报了一起——的男子陆续上门“讨债”案件
2017年5月至7月,自称是公司老板侄子的徐多次带人到陈女士住处,敲门、贴贴纸、堵门,要求陈女士还债。无奈之下,陈女士选择了报警。徐承认欠债,但声称没有纠纷,自己也没有进屋。2017年7月中旬,陈女士与徐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徐还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只是雇人打电话或者敲门。
忍无可忍的陈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此,敖某称公司对被告人徐等社会人员的电话威胁、监视、盯梢等行为毫不知情;公司未授权他人向陈女士追债。被告徐某称,陈女士欠公司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自己。她依法向陈女士主张债权,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有损害其名誉。
本院认为,被告徐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没有原告的确认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书,有待查证。被告徐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精神安宁,导致原告行动受限,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奥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最终,天河法院判决被告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陈女士的人身自由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
频繁的上门电话骚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罗立斌表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一般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构成。本案中,被告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
法官说,财产权重要,但人身权排名更高。未经法律许可,行为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损害为由,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告徐某主张其行为仅为追债,但追债应以合理方式进行,而非采取私力救济以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主张权利,且被告徐某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在未经原告确认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是否真实存在,有待查证。原告徐也就该经济纠纷到司法所进行了调解,可见该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解决。现在被告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而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是现代法治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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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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