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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才两岁!在杭州,一个两岁的小女孩和保姆共用电梯时,因为保姆看手机,小女孩没能及时和保姆一起出电梯。当女孩后来被她父亲发现时,她已经.

   “孩子才两岁!”在杭州,一个两岁的小女孩和保姆共用电梯时,因为保姆看手机,小女孩没能及时和保姆一起出电梯。事后女孩被父亲发现时,已经坠楼身亡半个多小时。中间发生了什么?(来源:极限新闻)

  事情要从6月6日说起,当时陈先生通过家政公司邀请有10多年保姆经验的吴女士到他家做保姆。6月8日,吴女士开始在陈先生家上班。陈先生住在小区3楼,婆婆住在隔壁单元15楼。

   6月14日20时04分,吴女士骑着一辆滑板车,带着孩子从陈先生婆婆家离开。两人进电梯后,吴女士按下一楼的按钮,开始看手机(事后,吴女士自称是在查看与陈先生的聊天记录,想确定第二天的菜单)。

  电梯到第一梯后,孩子按了8楼按钮(吴女士当时没发现)。电梯打开后,吴女士拿着滑板车独自走出电梯。吴女士转身发现孩子时,并没有一起走出电梯。电梯就要关闭了。吴灿女士只站在电梯入口处,等待屏幕显示电梯将停在哪一层。

  确认电梯到达8楼后,吴女士立即前往8楼寻找,但没有找到。于是吴女士马上联系了陈先生。

  陈先生立即赶到现场开始寻找后,发现吴女士的说法前后矛盾。由于吴女士才工作了几天,陈先生开始怀疑吴女士的说法。于是他开始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寻找。结果在二楼平台发现孩子时,发现孩子已经死亡。

  查了监控才发现,孩子走出电梯门后,进了楼道,哭着找吴女士。在此过程中,孩子爬上8楼走廊45厘米高的窗户,导致其坠落在二楼平台上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对吴女士做了笔录,她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保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保姆因工作失误导致意外死亡的,持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或者过于自信,其行为不会造成事故,但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也就是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吴灿女士或者应该预见到她行动的后果。即如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则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还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是不构成犯罪。

  这种意见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也就是说,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吴女士乘坐电梯时,无法预见电梯会有危险,而实际上电梯里并没有发生事故,也就是孩子并没有死在电梯里。因此,吴女士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在刑法理论上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在孩子出电梯之后,也就是吴女士根本不可能预见到。

  同时,持此意见者还认为,虽然吴女士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过错行为导致了孩子死亡的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1165,055-79000条规定,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从吴女士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来看,可能性很大

  虽然陈先生通过家政公司让吴女士去他家打工。但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家政公司与吴女士之间的关系以及家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1.如果陈先生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则说明吴女士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因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055-79000第1191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2.如果家政公司只是中介性质的,把吴女士介绍给陈先生。那么只要家政公司完全履行了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055-79000第962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家政公司未能将吴女士的真实情况告知陈先生,导致陈先生做出错误的选择,雇佣了吴女士,那么家政公司不仅要承担责任,还要将之前已经收取的中介费退还给陈先生。

  最后,我个人认为,无论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孩子的生命都已经无法挽回了。这才是最让人苦恼的事情!

  所以,希望有孩子的家长和保姆都引以为戒。就是带孩子的时候,不要只是低头刷手机。尤其是带小孩的,避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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