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是认可的法定条件。那么夫妻感情真正破裂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1.婚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中,受害方往往是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长期积怨,很难和好。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受害方造成极大的危险。在决定离婚前,要做好坚决留在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在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定义为: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有**、吸毒等不良嗜好,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教育和帮助有这种不良习惯的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顾孩子。其次,要动员对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双方和好。如少数夫妻积怨甚深,被告恶习不改,双方关系极其恶劣,共同生活确实难以忍受,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由于夫妻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不履行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形同虚设。所以,夫妻分居两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的破裂。所谓分居,就是夫妻双方人为地中断彼此共同的经济生活、性生活、互助和精神慰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第二,一定要有情绪崩溃的证据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其次,就这个问题而言,当事人如果要起诉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离婚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已经真正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原则界限。

  它有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对准予离婚没有效力;第二,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完全破裂,即使调解失败也不允许离婚。所以,想要满足起诉离婚的条件,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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