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告,2019年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那么问题来了,国庆安排加班怎么算加班费?午餐时间算工资时间吗?

  问题1:平时工作时间是5天8小时。国庆节,10月1日到3日加班。加班费是3倍还是4倍?但是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那么是否要向员工收取额外时间的费用呢?

  答: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在此期间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且不得代替休假。

  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支付三倍工资,即四倍工资。因为工作性质是8小时以上,现行劳动法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可以折算成小时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

  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21.75)*3倍

  注意,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每月正常出勤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通勤津贴、工作餐津贴、住房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

  注意,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二:单位员工中午12点到下午2点有午休。午餐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里吗?如果10月1日到10月3日加班,午餐时间会得到3倍工资的报酬吗?

   103010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虽然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午休和午餐时间纳入工作时间,但单位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午休属于员工自己安排的时间,单位应避免随意占用安排的工作。

  所以如果公司告知员工相关工作时间,其实员工也是利用这段时间吃午饭和午休。中午吃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更不用说支付三倍加班工资了。但是,如果员工在午餐时间边工作边吃饭,那么午餐时间就应视为工作时间。

  问题3:

  我在A单位工作期间,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公司没有赔偿,我就跳槽去了一家和a公司竞争的B公司,这种情况下我违约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保密协议不同于竞业限制,没有保密费,保密协议有效;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无需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他们就可以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