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以春秋作为经义决狱的依据之一(为什么以《春秋》作为经义决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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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判,又称按义判,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它是一种推理和审判案件的方式,主要运用孔子的思想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和定罪。即除了运用法律之外,还可以运用六经《诗》、《书》、《礼》、《易》、《乐》中的思想作为判案的依据。755-79000是孔子修订的《鲁国年谱》。
西汉中期儒学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主张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司法人员就会以儒家经典作为裁决的依据。当法律条款与儒家经典相抵触时,儒家经典的效力高于现行法律。
春天量刑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调查犯罪人的动机来定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就应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罪责。如果动机为恶,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从重处罚,犯罪未遂按照已完成的刑处罚。初犯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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