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八兄弟会”黑恶势力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这个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被判处不同刑期,其中主犯被判22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狄志民纠集被告人罗、程、程启龙等人成立“十八兄弟会”,竭力在河南洛宁县杏花镇东寺村争霸,并逐渐壮大势力。

   2000年前后,狄治民纠集被告人狄亚丽、狄亚平、狄志江的家属和宋、程的现役眷属,逐步形成了以狄治民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5年以来,这一犯罪组织长期横行乡里、独霸一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暴力干预民间纠纷,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控制村级组织,肆意侵占群众利益,欺凌伤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洛宁县兴华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狄志敏纠集被告人狄亚丽、狄亚萍,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犯罪犯罪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明,分工负责。

  法院还认为,该犯罪组织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洛宁县杏花镇东寺村及其周边乡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它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7日下午,洛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侵占罪,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狄志民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狄亚丽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