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谨防“霸王条款”侵害合法权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晓寒律师表示,从本质上讲,“情感恢复”协议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个人隐私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成立且有效。

  但晓寒律师指出,以赵方提供的《情感挽回合同》为例,存在一定的“霸王条款”。“这种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受托人有权随意解除,而《合同》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还约定“甲方对服务内容有争议的,不得向各大网站、媒体或个人投诉、举报、倾诉或倾诉,不得传播有关乙方的负面消息”,以及“甲方不得因乙方服务结果不满意而要求返还咨询费”。晓寒律师表示,上述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直接排除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投诉和按照合同的接受”。

  晓寒律师进一步解释说,“霸王条款”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应的概念是“格式条款”。根据103010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本次《合同法》中,部分免除乙方责任、增加甲方主要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

  晓寒律师提醒消费者,由于服务提供的特殊性,这种情感服务合同很容易被“霸王条款”所违反。因此,建议消费者谨慎签订此类合同,同时保留对方服务的证据,避免自身经济损失。

  来源:网信河南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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