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制度是2001年新增加的制度,《婚姻法》。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照顾者探望子女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求而设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孩子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破裂而改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视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判决、裁定关于赡养费、抚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协助执行。”
实践中,拥有探望权的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受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视权,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仍被阻拦,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视权的行使不是针对未成年子女,而是针对抚养子女的父母。也就是说,探视权的行使是基于子女的同意。如果孩子们不想见不和他们住在一起的父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视权。
当然,上述方法都是一种事后的解脱。作为专业人士,我们期望夫妻双方能够在离婚期间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即使不能达成一致,也要尽量在离婚时心里有个平衡,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的探视,总有一个原因。比如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平等。比如可能是父母一方总在孩子面前灌输一种仇恨教育,说对方家里的坏话。比如父母一方有非常不好的习惯等等。所以,要想从根源上解决探望孩子的问题,就必须解决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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